厦门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二选一吗?
作为生育保险待遇之一,生育津贴主要是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具体发放标准,一般为本人生育当月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此,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限内,其单位可以不再支付产假工资。
不过,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应予以就高补差:
其一,从业妇女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上海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其二,从业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其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