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03 00:5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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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汇:工伤保险赔偿,厦门工伤保险,厦门工伤保险赔偿,,厦门工伤赔偿办理指南
内容简介
厦门工伤怎么赔偿?厦门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厦门工伤赔偿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厦门工伤赔偿在哪里办理?申请材料以下申请材料中,带★的材料从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共享获取,无须提供。(一)基本材料:1.填写《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2.核验身份证(台湾同胞
厦门工伤怎么赔偿?厦门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厦门工伤赔偿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厦门工伤赔偿在哪里办理?
以下申请材料中,带★的材料从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共享获取,无须提供。
(一)基本材料:
1.填写《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
2.核验身份证(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护照)原件;
3.★工伤认定书;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属再次鉴定的,需核验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
5.★按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提供《厦门市社会保险参保申报表》原件;属48小时内紧急临时用工发生工伤的,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的《建筑行业紧急临时用工按参保处理核准表》。
(二)待遇分项材料:
1.工伤医疗(康复)费用、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检查费
⑴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门诊发票清单不全的,提供医疗费明细清单)、住院费用总清单(迟报、补缴的提供日清单)原件;
⑵核验病历、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单、出院小结原件;(医疗费发票由商业保险机构报销留存的,提供加盖该机构公章的分割单据及原始票据客户联,并提供参保单位对参保及医疗费发票原件留存处的书面情况说明方可受理);
⑶属先行支付情形的,必须提供医疗费用的原始票据。
2.住院伙食补助费,核验医疗机构提供的出院小结原件。
3.到本市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交通费发票原件。
4.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及更换费用
⑴★《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
⑵★《厦门市工伤职工配置维修更换辅助器具核准表》;
⑶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提供的辅助器具发票原件;
⑷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前后的照片。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7.工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⑴近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户籍地部门出具),户口簿能够证明近亲属关系的除外;(近亲属关系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免于提交)
⑵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提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原件(提供材料或采用告知承诺制);
⑶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属遗腹子的,核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免于提交)
⑷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提供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
⑸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属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就学证明(提供材料或采用告知承诺制);
⑹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属养父母或养子女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⑺★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⑵工伤职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三方协议书;
9.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三)特殊情况下应当提交的材料
1. 申请先行支付的,还应当填写《厦门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
2.属用人单位未参保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第三人责任导致工伤申请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待遇的,核验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书原件;
3.属交通事故申请工伤医疗费待遇的,核验交通事故经济赔偿调解书(部门盖章)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
4.★属旧伤复发、医疗依赖情形的,提供《旧伤复发确认书》、《医疗依赖确认书》;
5.★属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的《工伤认定延迟申报核准表》;
6.★属转外就医或异地就医的,提供《厦门市工伤保险转外就医审核表》或《厦门市工伤保险异地工作、居住人员就医报备审核表》;
7.★属康复治疗的,提供《康复治疗确认书》;
8.★老工伤人员申请待遇的,提供《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工伤申请、确认表》;
9.持有《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核验原件;(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免于提交)
10.属职业病的,核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11.享受伤残津贴1-4级的工伤职工或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被供养亲属应当按要求进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以上涉及表单可在厦门市人社局官网—网上办事大厅—办事指南—“工伤保险待遇核发”下载。
一、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
1.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因伤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间由医疗机构确认(工伤职工住院病历长期医嘱上载明“特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按2人确定;载明“一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按1人确定,护理期间按住院的期间),护理人员每人每日护理费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21日后的60%计发,并由所在单位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派员护理的除外。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举例:一男性职工7月1日辞职时25周岁,伤残10级,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平均预期寿命—解除劳动关系时年龄)×每满一年系数×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8.32-25)×0.1×7097=37841.2元
●备注:
1.按照《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9年3月22日公布的数据,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调整为:男性78.32岁,女性83.48岁(2019年3月22日起执行,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间为准, 涉及使用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计算工伤待遇的,厦门以男78.32岁、女83.48岁为标准计算)。
2.起涉及使用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伤待遇的,厦门将按照全省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伤待遇。按省统计局提供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3517元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126元。
3.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834元。(2019年:42359元;2018年:39251元)
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未参保由用人单位支付)
●备注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
2.丧葬费、生活护理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3.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
4.职工或供养亲属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每年进行一次领取资格认证,方可继续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附件一:点此查看
附件二:点此查看
附件三: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地区就医等待期间市内交通、食宿费标准:350元/天(省内不超过3天、省外不超过5天)
附件四:工伤职工住院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50元/天
附件五: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
■首先申请工伤认定,已经认定工伤的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3.职工所受伤害为轻伤可在医疗终结后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直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详见工伤保险待遇核发办事指南,可在厦门市权责清单网站或厦门市人社局网站下载。
■工伤保险费补缴
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工伤职工待遇资格,并在《工伤保险费补缴审核确认表》上签署意见,出具《工伤职工待遇资格审核确认书》。再至经办机构核定待遇。
■先行支付
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情形的,可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
备注: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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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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