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户口失业人员:
本市户口失业人员(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有求职要求的;
③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在失业后两个月内申请有效。
本市女性:
本市女性失业人员申请领取生育补助金,需符合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分娩的条件。
外地户口失业人员:
①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②所在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③社保已停保。
1.符合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条件且无需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失业人员,在完成失业登记手续后,可通过社保个人网页、社保自助终端公共渠道途径自助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2.各区社保分局(管理站)窗口办理
本市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 (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或社保卡原件;
2.《养老保险手册》(2006年7月1日前参保的需提供)、《劳动就业手册》原件(有办过的需提供);
3.本人有银联标识的厦门市的银行卡;
4.2003年以前就业,首次申请失业保险金的,须提供本人档案(档案内含劳动合同和招工登记表或市人才中心开具的人才介绍信);
5.异地调入厦门的须提供调入前地区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开具的《失业保险缴费证明》原件1份。
注意:如果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亲笔书写的委托书1份、出示委托人的身份证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外地户口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护照)或社保卡原件;
2.本人有银联标识的厦门市的银行卡;
3.本人养老保险对账单(2003年7月之前在厦参保的)。
注意:如果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亲笔书写的委托书1份、出示委托人的身份证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