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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修订出台医疗救助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福建省的统一部署,近日,厦门市修订出台了《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统称《办法》)。《办法》通过统一和规范医疗救助制度,突出“精准救助”,做好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规范五类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五类: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第二类,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第三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第四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第五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同时符合多重救助身份的人员按待遇就高原则给予救助,不重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对按国家和省规定不再纳入《办法》的医疗救助对象,仍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获得保障:一是若符合《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条件的,可按第一至四类救助对象类别享受相应救助待遇;二是若符合第五类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条件的,可依申请获得医疗救助;三是若基本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通过民政部门获得临时救助。
二、明确分类自助参保政策
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参保;第三类救助对象按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三、合理调整救助起付标准
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不设救助起付标准,延续我市现行标准;第四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的救助起付标准按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为6000元;第五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救助起付标准按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为16000元。
四、延续我市现行救助比例
我市现行救助比例不变,其中:第一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100%;第二、三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95%;第四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85%;第五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50%。
五、适度提高年度救助限额
第一类救助对象的救助限额仍不封顶,延续我市现行标准;第二至五类救助对象的救助限额统一调整为13万元。并且,门诊和住院救助可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综合救助保障力度进一步增强,有效助力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
此外,我市还积极建立完善以下两项配套措施。一是通过强化困难人群高额医疗费用情况的动态监测预警,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二是通过持续推进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以及“先诊疗后付费”等便民服务,不断提升经办服务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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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官网:http://ylbz.x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