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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3-16 09:04: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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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厦门市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厦民规〔〕3号,以下简称《通知》)于9月1日起在厦门施行。《通知》进一步深入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和“漏保”“漏救”点题整治工作,让发展成果最大限度地惠及中低收入群体

厦门市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厦民规〔〕3号,以下简称《通知》)于9月1日起在厦门施行。《通知》进一步深入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和“漏保”“漏救”点题整治工作,让发展成果最大限度地惠及中低收入群体。

➤三方面扩大保障范围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全在本市,但其中至少有1名为本市户籍的,可按家庭户提出申请;

2.部分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等),纳入可以单独申请低保重病病种范围;

3.新增不予认定的排除情形,“实际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在当地住房困难标准面积2倍及以上”,增加“不含拆迁安置后家庭住房总面积超出安置标准部分不超过1人住房安置标准的”。即拆迁后家庭收入和财产改善不明显的低保对象,可以继续享受低保。

➤四个方面放宽认定条件

1.加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收入扣除,由“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调整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即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收入,由1800元(最低工资标准)以下部分不计算,调整为均不计算。

2.加大老年人抚养义务豁免,无法律文书,法定义务人属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无论是否共同居住,均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即70周岁以上老年人对他人的赡养、抚养费,由收入低于4845元(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计算,调整为均不计算。

3.提高赡养(抚养)费起算标准,由“高于本市低保标准2倍”开始计算,调整为“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开始计算。即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费,由家庭人均收入1700元(低保标准两倍)以下的不计算,调整为3041元(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以下的不计算。

4.加大弱劳力就业成本扣除,由540元(最低工资标准30%)调整为900元(最低工资标准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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