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工伤退休常见问题解答
1、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是否需要办理退休手续?
需要,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应该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2、工伤职工退休后还能继续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退休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安装等待遇。
所需费用,退休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退休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
3、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领取养老金后,还能继续领取伤残津贴吗?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需要说明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工伤职工退休后工伤复发怎么办?
不管退休与否,经确认工伤复发需治疗的,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 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在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可申请工伤认定。